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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的集散地——匈牙利

2008-05-04 01:08:2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鎔基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七章 税务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十章 职工

  第十一章 工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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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山东网10月24日电 根据匈牙利中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5年,匈中贸易额达到39.8亿美元,同比增长22.1%,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匈进口额为35.8亿美元,同比增长24.3%,出口额4.0亿美元,同比增长2.8%。中国已成为匈牙利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中匈贸易为什么能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不足1亿美元,迅速增加到目前的39亿美元,主要得意于两国经贸政策的进一步开放。

贸易快速发展的有利因素:

经互会解体,为中国商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在体制改革之前,苏联东欧各国在经互会的框架内,进行生产分工,相互供货,但匈牙利轻纺产品供不应求,大量的轻纺产品长期通过政府间协定从中国进口。随着苏联东欧经互会的解体,原来的供销体系消失,使本来就不丰富的轻纺、服装、鞋帽市场更加匮乏。90年代初,中国的廉价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大量进入匈牙利市场,起到了填补空缺的作用。所以,当时几乎什么商品都能卖出去。甚至货物还没办完海关手续,已有人在持币待购,一出海关就被抢购一空。加之90年代初,中匈两国之间互免签证,为众多的个体华商到匈牙利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浙江、福建人为主体的大批华商便如滚雪球般地到匈牙利“淘金”。于是批发中国商品的市场应运而生,并且越做越大。周边国家的商人也为便宜的中国商品所吸引纷纷前去采购,使匈牙利成为中东欧地区最大的中国商品集散地。两国贸易额在很大程度上也因此得以恢复和发展。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为两国贸易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大批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企业的特点是,体制新,经营方式灵活,适应市场能力强。匈牙利体制变化后,国营公司消亡或萎缩,代之而起的是数量众多的小型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起步阶段,由于资金和实力有限,难以按照国际贸易的正规做法,大规模地进口批发中国商品,只能小批量多品种地进行批发贸易。做惯了国家贸易的中国国营外贸公司,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大部分逐渐退出了市场。而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华商联手经营,以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适应了这种变化,源源不断地把大量中国商品进口到匈牙利,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也满足了乌克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斯洛伐克等周边国家的市场需求。同时也促进了国内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出口创汇,活跃了当地经济。

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机电产品出口大增,使对匈出口获得快速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工业水平的提高和出口竞争力增强,中国在匈牙利的一些公司逐渐由进口服装鞋帽改做机械产品和小家电产品,以及跨国公司内部实行全球区域生产的分配策略,从中国子公司采购零部件增多,使得近几年中国对匈出口商品结构大大改善,机电产品所占比重迅猛增加。

市场行情

服装鞋帽类商品市场饱和。

90年代初期,匈牙利服装鞋帽类商品市场为中国此类产品进入创造了大好机遇。

今天,随着匈牙利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外国公司的进入华商公司大量经营的低档廉价商品已经过度饱和。而许多华商对此并无认识,仍在大量进货,以至造成货物积压、竟相压价、残酷竞争的局面。

在中国对匈出口当中,服装鞋帽类商品已由90年代中期的占70%~80%,下降到现在的只占40%左右。代之而起的是迅速发展的机电产品。据中方统计,机电产品已占对匈出口总额的46%~47%,而按匈方统计,已占70%~80%。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跨国公司已经进入匈牙利投资设厂,随着其全球布点采购,从中国采购零部件增多,进口中国商品的渠道发生了明显变化,近几年来,已由华商公司为主体,变为跨国公司为主体。如2001年匈牙利从中国进口前10位的主要是跨国公司,如NOKIA,IBMPHILIPS,FLEXTRONICS,ELCOTEQ,GE,SCI,AUDI,SIEMENS等。

匈加入欧盟促使市场加速变化。

2004年5月,匈牙利成为欧盟成员国,匈牙利市场成为欧盟市场的一部分,其法律法规完全与欧盟接轨,市场更趋于正规化,市场规则更加规范,人们收入提高,购买力进一步增强。这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商品质量可靠,且已创立了自己品牌的公司是有利的。因为这意味着市场的扩大,即由目前的匈牙利和部分中东欧国家市场,扩大到面对欧盟25国,有5亿人口的大市场,其发展前景更加广阔。而目前仍停留在经营低档廉价商品,靠不正规的经营方式,以量取胜的众多公司,将面对严峻的考验:1)目前不正规的经营场所,不符合欧盟的要求,其存活的寿命是个未知数;2)入盟之后有些以前不受配额限制的商品受到欧盟统一配额限制;3)进口关税总水平有所下降,但是操作更加规范、严格、透明,反倾销措施也会随之而来。靠竟相压价,以低价取胜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

市场前景

转变观念,以质取胜。

无论是国内以匈牙利等中东欧国家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生产企业,还是在匈牙利从事进口并批发服装鞋类商品的公司,均应认识到:匈牙利已由10年前商品匮乏的卖方市场,转变为对商品质量和档次的要求都大大提高了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入盟之后,从商品的质量、档次、价格到市场的规则,匈牙利都按欧盟的规则办。所以,必须提高商品档次和质量,同时尽快走出不适应欧盟要求的不正规的经营场所,进入匈牙利的营销主渠道和正规的经营场所,按照正常市场规则操作,得以长期发展。

保税仓库加批发中心,继续发挥集散地作用。

中国出口到匈牙利的服装,鞋类商品一直是少部分销在匈国内,大半转销到乌克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周边国家。匈入盟后成为欧盟的东部海关边界,这些国家的商人来批发货物就不这样方便了。但是,这些国家对中国商品的需求仍然存在。如何解决市场需要与商人批货不便的矛盾,使匈牙利继续作为中东欧地区中国商品集散地?建立保税仓库,在保税库里附设展厅和关外批发中心,不施为最佳方式之一。这样周边国家的商人们便无需再到市场的巴比隆(市场里的小商厅)去批货,而直接从展厅选样,从保税库里提货,就可保证货流畅通。

目前,在匈牙利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在保税库进行批量免税批发的试运行。

打品牌,优化商品结构。

面对中国市场激烈的竞争和西欧市场的保护主义,中国技术成熟,竞争力强的电冰箱、电视机、计算机、电信等生产企业,应加大开拓匈牙利等中东欧国家市场的力度,拿自己的优质名牌产品来打品牌,建立营销网络,避开配额限制,直接进入欧盟市场。同时,应抓住有利时机到匈投资设厂(海信和夏华均在匈建有生产基地),制定长期发展目标,走质量和品牌之路,逐步扩大市场份额。

匈牙利坐落于欧洲中部,地理位置极其有利,是东欧和亚洲国家的货物通往西欧的必经之路,边境的贸易和运输因而异常繁忙。匈牙利有能力在未来几年中将自己建设成为欧洲的物流中心。只要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打品牌,投资设厂并提高质量和档次,中匈经贸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景非常广阔,匈牙利—这个中国商品进入欧洲的集散地将焕发出应有的魅力。(进出口经理人)

 

责任编辑:cn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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