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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条款 (3)

2007-09-28 10:51:35  作者:www.cn176.com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5  文字大小:【】【】【
关键字:ucp 条款
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上有禁止转运的条款,否则,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驳船运输,并且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 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 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 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 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 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 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 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


  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 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 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 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 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 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



  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 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 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


  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 "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拭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


  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如果未特别 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


及/或


  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


及/或


  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 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 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输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 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 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 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 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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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n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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