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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羽青: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开发
2008-03-19 07:36:31 作者: 出口退税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 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简介: 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建议: 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开发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以风力发电为例,从增值税和 ...
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建议: 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开发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以风力发电为例,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提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提案指出,在增值税方面,目前国家对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实施减半征收,即8.5%的税率。但是,由于风力发电企业具有前期建设投资成本高,而建成后经营性变动成本低的特点,因此,进项成本抵扣很少。以风电上网电价0.6元/度计算,实缴增值税约为0.051元/度。而火力发电企业由于煤炭运输等进项成本抵扣较高,实际上缴增值税约为0.03元/度左右。可见,目前风电电价中增值税实际金额远高于火电电价中的增值税金额,这有违于国家税政部门的初衷。提案建议,将风电企业上网电价中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以目前我国每年风力发电100亿度计算,国家只少收约5亿元增值税,这是国家财政完全能够承受的,但这一政策却可以对清洁能源事业产生精准而巨大的推动与鼓励作用。 提案认为,在所得税方面,两税合一前,国家对于外资参与投资的风力发电企业,实施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以及五年后经申请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税合一后,对于这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定义不明,实施细则也未出台,给风力发电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建议尽快推出外资参与投资的风力发电企业所得税征缴的实施细则,确保其实际所得税税赋不高于两税合一之前。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企业可遵循清洁发展机制(CDM),向发达国家企业出售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CERs)。CDM被广泛认为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创新机制。目前,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发注册的总量已超过印度,占全球总量的31%,居世界第一位。出售CER,已成为我国风力发电企业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缓解了风力发电企业投资回报率不高的困局。但是,我国税政部门对于风力发电等减排企业向发达国家出售CER的收入所得,实施同等的所得税税率。建议该专项收入的所得税免征。 方方表示,上述两项税收政策建议,不仅适用于风力发电企业,而且还适用于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煤层气发电、工业废热回收及垃圾焚烧发电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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