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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增值税将“先征后退”
2008-04-22 22:06:04 作者: 出口退税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 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简介: 财政部18日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要害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调整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 ...
财政部18日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要害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调整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通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要害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大型数控立式车床、数控铣镗床、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等设备,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等。 此外,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相关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相关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但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7年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要害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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